婚前購房按揭房屋歸產權登記方
摘要:《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解釋: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如果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有失公平的情況。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對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
案例:2007年,胡某和女友張某確定戀愛關系,胡某在此期間以個人名義按揭了一套房子。2008年二人結婚,并領取了結婚證,婚后張某開始參與還貸。2011年,二人協議離婚。至此,張某參與還貸兩萬元,按《婚姻法解釋(三)》,胡某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但應償還張某的兩萬元及其利息,包括對房屋增值部分的補償。
點評: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律師賀恩權說,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購買房產并進行產權登記,離婚分割財產時,按揭房屋將被認定為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規定,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意義:提醒婚前共同購房,登記要慎重。